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楼。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郭某(女,殁年44岁)分别于2013年11月、2018年6月离婚。2016年双方结识,开始交往。2019年春节期间,郭某提出分手,姜某某不同意,并提出若分手需还回交往期间花在郭某身上的钱,郭某不同意,二人产生矛盾。同年6月13日14时许,因电话联系未果,姜某某携带折叠刀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大房身村林家沟屯距城八线公路北侧65米的村道上等候郭某。当日15时许,郭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经过此处,双方发生争吵,姜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郭某的胸腹部捅刺十余刀,郭某倒下后,姜某某用折叠刀割郭某的颈部数刀,致郭某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完全断裂,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因大失血死亡。案发后,姜某某在案发现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
2013年12月10日9时许,在普兰店市城子坦镇(现为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金厂村大王甸中屯29号李某甲家里,因与前妻、被害人李某乙发生口角,被告人姜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乙的头部和面部,造成李某乙面部贯通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曲某某、徐某、李某甲、单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乙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姜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鉴定、DNA鉴定、理化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8.视听资料:报警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 涛
检 察 员: 李丰念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及光盘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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