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7日以满公(刑)诉字(2020)501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将本案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10月8日19时左右,翟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从扎赉诺尔区来到满洲里市,准备第二天从满洲里坐车去新巴尔虎右旗处理交通事故,翟某某、姚某某到满洲里市乘坐被告人姜某某的出租车,姜某某将翟某某送至招待所,并开车拉载姚某某至其家中,取上一把气枪,叫上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五人共驾驶两辆车一同去西山宾馆西侧山坡,姜某某驾驶自己的出租车乘载姚某某至山坡上,徐某某、李某某、刘鹏在出坡处下方等候,姜某某因怀疑姚某某与其妻子朱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和姚某某发生争执,姜某某、姚某某从车上下来后,姜某某持枪打到姚某某头部一枪,并再次持斧子砍到姚某某头部,后将姚某某拽倒在地,驾车逃离现场,当晚到扎赉诺尔区接上赵某某,二人一同开车至黑龙江省龙江县,途中姜某某将作案工具枪和斧子丢弃,到达龙江县后,将车辆停放在贾某某家中,随后二人坐火车去吉林省白城市,到了白城市后,赵某某返回扎赉诺尔区,姜某某逃窜至陕西省西安市,使用漂白身份刘某某居住生活,2020年3月2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经鉴定:姚某某被他人用枪击头部,用锐器砍击伤头部至重度颅腔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满洲里市公安局满公法尸检鉴字(94)第26号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乌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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