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1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24日重报本院;2020年2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9日重报本院;2020年5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系姑表兄弟,因邻里纠纷关系多年不睦。2019年8日18日上午8时许,因王某甲的货车堵塞山路、影响运输桃子,被告人姜某某遂打电话要求王某甲将车挪开,但遭到王某甲拒绝。为泄私愤,被告人姜某某遂手持木质镐把来到辽宁省瓦房店市元台镇**村**屯**沟土路上的自家大棚附近,在遇到王某甲后,姜某某手持镐把击打王某甲头部数下,致王某甲当场死亡。
随后,被告人姜某某将此事告知给闻讯赶来的邻居纪某某,并让纪某某电话报警。王某甲的妻子黎某某赶到现场后,与被告人姜某某发生冲突,姜某某又持镐把击打黎某某头部数下,将黎某某打倒在地。被告人姜某某和纪某某来到路边继续站等民警到来,后被接警后赶到的民警带走审查。
经法医鉴定,王某甲因颅脑损伤死亡,棍棒打击可以形成;伤者黎某某头部损伤符合钝器伤,属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纪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验军
检 察 员:王继超
二Ο二Ο年五月十三日
附注: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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