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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西安市邑区**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西门里南马道巷,使用随身携带的应急锤,打碎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陕A*****尼桑骐达轿车的右后侧车窗玻璃,窃取香烟、茶叶等物后,于次日凌晨3时30分许,携赃乘坐司机杨某驾驶的陕A*****出租车离开现场,回到本市未央区三官庙村的住处。经鉴定,被损毁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811元。

201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西门里南马道巷,使用随身携带的应急锤,打碎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的陕A*****白色福特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窃取香烟一条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损毁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21元。

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西门里南马道巷,使用随身携带的应急锤,打碎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的陕A*****白色雷诺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翻找财物未果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损毁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杨某某、冯某某、赵某的陈述;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杨某证言;5、监控视频光盘、截图及指认;6、车载监控视频及指认;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8、价格鉴定意见书;9、现场指认笔录;10、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盗窃车内财物,以破坏性手段,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12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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