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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号**室,住威海市文登区**街道**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事先准备好的异物放入购买的食物中,以不给赔偿就找工商部门处理等手段威胁店商,敲诈勒索“爱来客蛋糕店”等八家店商共计人民币1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外卖照片一组;(2)书证:户籍信息、手机转账记录、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陈某某、崔燕涛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宋某某、陈某某、崔燕涛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双

检察官助理:程培山

2020年9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街道**街**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68453****;

2、被告人姜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谅解书、抓获经过等单页证据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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