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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民事枉法裁判、受贿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70********,苗族,大学本科,原锦屏县**院**官,住锦屏县********号。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我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我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锦屏县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受贿罪调查终结,于2020年6月4日移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刑辖7号《同意指定管辖函》将姜某某涉嫌受贿罪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民事枉法裁判罪

被告人姜某某在任职锦屏县**院**官期间,在审理姚某某诉李某某、冉某某、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帮助姚某某祥实现担保债权,在案件开庭后违规指导姚某某举证,并对其借款担保承诺书提出修改意见,且在姚某某提交了该份担保承诺书后,违反法定程序,未将该证据进行法庭质证而予以采信,并作出(2016)黔26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2020年2月27日,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8民监13号民事裁定,认定(2016)黔26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定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受贿罪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姜某某在锦屏县**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姜某某、欧阳某某、肖某某、彭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请托,为他人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万元、和天下香烟6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被告人姜某某承办的姜某甲诉李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姜某甲胜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2010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接受姜某甲亲属姜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姜某甲案件执行提供帮助,并以借为名向姜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截止案发,姜某某未将上述2万元归还姜某某。

2.2012年锦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欧阳某某与向某甲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后在执行期间,姜某某接受欧阳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案件执行提供帮助,并于2015年的一天在天柱县收受欧阳某某送予的现金2万元。

3.2015年被告人姜某某在办理肖某某诉李某甲、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黄某某、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接受案件当事人肖某某的请托,为其案件审理提供帮助,并收受肖某某送予的现金2万元和6条和天下香烟。

4.2016年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彭某某的委托,在办理彭某某等人诉江苏太平洋五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彭某某等人提供帮助,并收受彭某某送予的现金1万元。

5. 2018年被告人姜某某在办理吴某甲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接受案件当事人吴某甲的请托,为其案件审理提供帮助,并收受吴某甲送予的现金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任免职文件、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错误民事判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锦屏县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姜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荣月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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