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57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辽B****2号牌小型轿车载陈某甲、吕某某、倪某某、高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瓦房店市**镇**村**屯路口,与前方同方向傅某某驾驶辽B****6号牌小型轿车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辽B****2号牌小桥车又撞到道路南侧路外监控杆及果树,造成陈某甲、吕某某、倪某某、高某某受伤,其中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与监控视频设备及果树损坏。姜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傅某某、陈某甲、吕某某、倪某某、高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倪某某、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福田
代理检察员:司军凯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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