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7时许,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吉A2****号灰色松花江牌轻型货运汽车沿长春市宽城区装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农公路右转弯时,未安全驾驶,将正在路边作业的环卫工人被害人王某甲撞倒致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因交通事故所致头部损伤已经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被抓获归案,现双方未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证明、鉴定文书的更正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地管辖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照片;
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晶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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