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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涉嫌使用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县**镇**村委**村。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了21套机动车驾驶证和1张身份证。于2016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将其中的20套假驾驶证用于诈骗犯罪,被告人姜某某已以诈骗罪被判刑,20套假驾驶证已被没收。2018年间,被告人姜某某使用剩余的假名为李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从事货运活动。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山东省成武县天宫庙乡,欲使用该假名为李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从事诈骗活动,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名为李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各一份(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被告人姜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前科查询证明、(2017)冀11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伪造证件信息查询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医学鉴定书。

以上证据均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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