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莘检公刑诉〔2018〕27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莘县张鲁镇菜园村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测,姜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一份;4.抽血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伟
2018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电话:1526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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