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7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因对**市政府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意,与“****”群体部分成员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28日多次到北京上访。并且在
2018年12月21日,姜某某组织“****”群体30余人,到北京天安门等非访地区上访;2019年3月28日,姜某某与21名“****”群体成员到天安门等非访地区上访。
2019年5月23日,姜某某组织“****”群体40余人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次日又组织40余人到辽宁省信访局驻京办事处上访,2019年6月中旬姜某某组织“****”群体100余人到辽宁省信访局上访,并在辽宁省信访局门口煽动“****”成员到北京上访。后姜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在群内多次煽动、组织人员到北京上访,并定于2019年6月25日到北京集合,且于2019年6月23日帮助“****”成员十余人购买前往北京的火车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购买去北京火车微信图片;2.书证: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等;3.证人王某某、宫某某、时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工作记录;6.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了解决海参圈赔偿问题,多次煽动、组织多人到北京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福田
代理检察员: 司军凯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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