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212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现住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文化传媒旅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珠海“海纳城”项目为名进行融资,要求加入者缴纳0.5万元、1万元、3万元注册成为会员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公司会员,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会员层级。会员注册后能够获得购物券和相应倍数的积分(1积分折抵1元,积分每日递减式释放并可以提现),发展下线可以根据团队金额获得不同比例的提成,且团队内部实行级差,会员可以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
被告人姜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决)系同居关系。2017年8月,王某某参加深圳***公司推介会并将相关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袁某某(已判决)看到信息后至深圳与被告人姜某某及王某某共同考察。后被告人姜某某与王某某、袁某某决定共同参与***公司的传销活动,由被告人姜某某出面与***公司签订《代理商入住物联智商平台协议书》成为代理商,并以代理商名义向公司交纳保证金50万元。王某某负责在系统上注册录入部分投资会员,袁某某发展会员所得资金大部分通过被告人姜某某与王某某的银行卡转入***公司指定账户。2017年8月至11月间,三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发展下线会员,人数达到315人,传销资金达到1200万余元,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层级在三层以上。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吉林省松原市向公安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购买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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