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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3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区**园**巷**号**,现住瓦房店市**镇**小区**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2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在瓦房店市**镇**小区内以400元钱卖给马某某0.2克冰毒。

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瓦房店市**镇**小区内以100元钱卖给某某某0.05克冰毒。

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瓦房店市**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姜某某后,在其位于瓦房店市**镇**小区家中查获冰毒5.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辽宁省罚没物品清单;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称量笔录、搜查笔录、搜查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马某某、某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

代理检察员:郭成允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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