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3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区**园**巷**号**,现住瓦房店市**镇**小区**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2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在瓦房店市**镇**小区内以400元钱卖给马某某0.2克冰毒。
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瓦房店市**镇**小区内以100元钱卖给某某某0.05克冰毒。
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瓦房店市**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姜某某后,在其位于瓦房店市**镇**小区家中查获冰毒5.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辽宁省罚没物品清单;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称量笔录、搜查笔录、搜查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马某某、某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
代理检察员:郭成允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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