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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0726,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5年5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姜某某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14株,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底,姜可珍在其位于颍上县十八里**镇**村家边菜地内,再次种植罂粟,2020年4月24日被民警发现,经现场铲除并清点共计12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曾因非法种植罂粟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再次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培涛

检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颍上县十八里**镇**村**队**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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