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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滥伐林木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在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杨某某等人在通江县**镇**村**社村民殷某某自留山(小地名:火烧梁)山林共采伐马尾松50株和杉树46株,制材成原木后出售,获利4000余元人民币。经鉴定,50株马尾松的立木蓄积为14.81立方米、46株杉树的立木蓄积为4.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姜某某到案后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姜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检察官助理:任怡霖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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