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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伐林木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社区**区**委**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为搭建牛棚,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黑河市爱辉区江防林场高山营林区98林班12、21、22小班内盗伐林木。被盗伐黑桦87株,立木蓄积为5.1252立方米,材积3.4975立方米;被盗伐天然杨树29株,立木蓄积为4.1269立方米,材积3.3187立方米;被盗伐落叶松(人工林)21株,立木蓄积为1.5743立方米,材积1.2098立方米。被盗伐林木共计137株,立木蓄积为10.8264立方米,材积为8.026立方米。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伐林木价值人民币3,944元。

经侦查,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姜某某盗伐使用的手锯、斧头和一台四轮拖拉机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姜某某的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丢失报告,爱辉区森林公安局林木报告,林权证,扣押物品、返还物品清单,说明材料等;

3.证人苍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5.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姜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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