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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7〕22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号。2011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西大街百盛楼下负一层城池网吧上网时,趁网吧管理员不备之机,打开电脑主机箱,拆下CPU处理器及内存条,装入挎包离开网吧。之后,姜某某又在本市莲湖区西大街荣民国际饭店楼下的城池网咖分店,利用同样的方式打开机箱盗走CPU处理器及内存条,离开网吧后,被网吧工作人员在西大街百盛十字附近抓获。经鉴定:被盗的英特尔酷睿i5-4460处理器价值人民币840元,英特尔酷睿i5-6402P处理器价值人民币769元,金士顿DDR3代8G内存条价值人民币281元,金士顿DDR4代8G内存条价值人民币22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112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发还给网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单位城池网吧报案材料;3、证人某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1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2017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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