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依法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姜某某为获私利,教唆王某甲窃取王某甲父母家中黄金首饰、电动车等物品,该自行销赃,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该窃取王某乙家中的黄金男式观音菩萨佛牌一个;
2、2019年10月21日上午,该窃取王某乙家中的两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龙形牌纪念币、黄金耳坠等;
3、2019年10月2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该窃取王某乙家中的黄金小苹果一个;
4、2019年10月27左右的一天下午,该窃取陈某某家中的一个黄金花朵、一个圆形黄金钱;
5、2019年11月15日中午,该窃取王某甲奶奶的宗申牌电动二轮车一辆;
6、2019年11月20日中午,该窃取王某乙车库内的雅迪牌电动二轮车一辆,已返还。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672元,现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鑫源金店旧金收购单、微信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教唆王某甲秘密窃取王某甲家人的黄金首饰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才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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