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去其朋友李某某家中找李某某,趁李某某的父亲外出买菜之机,进入李某某父亲的卧室盗窃抽屉内现金5000余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亲属已向被害人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玉丛
检察官助理王慧娟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住费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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