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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夜至17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在伊川县**大道与**街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路边的小轿车(北京现代豫C*****)车门拉开,将车内陈某某及其妻子的两本驾驶证、一本行车证、ETC所用银行卡、一个靠枕、两个玩偶盗走。被盗物品价值无法认定。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到伊川县**村**庙附近,将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货车车门拉开,将车内存放的小提琴、玩具车(一个挖掘机、两个推土机、一个卡车)等五件儿童玩具、一部苹果手机(苹果11)盗走。经价格认定,被姜某某盗走物品的价值共计6059元。案发后,被盗驾驶证、行车证等已提取退还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玩具(一个挖掘机、两个推土机、一个小提琴)已提取退还被害人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某某、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春晓

检察官助理: 王亚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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