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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2062519750805001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谷城县**社区主任**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见本社区田地三座铁塔废弃几年,即起心盗窃。找魏某某对其谎称经**部门同意,让其找人将该社区*、*组的三基铁塔(所有权属襄阳**有限公司#32、#33、#34**铁塔)拆除转卖。魏某某找个体电机修理部的蔺某某帮忙联系人员用数天时间先后将#32、#33、#34三基铁塔拆除,共拆废铁约七吨,后以每吨1400元、1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本县个体回收李某某处,姜某某获赃款11000余元。2020年6月29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三基铁塔的市场回收价格为28850元。

2020年7月6日,姜某某退赃款28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户籍证明、襄阳**有限公司说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mou蔺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3.价格鉴定结论;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杨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联系电话13476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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