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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271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暂住白城市洮北区**旅店。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洮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凌晨0时30分许,在白的城市洮北区**胡同*-*号楼*单元*楼东侧刘某某家,被告人姜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螺丝刀将窗户撬开,趁天黑无人之际进入室内,盗窃一盒茶叶、一盒首饰(内有一个镯子、一个扳指、一个项链、一对耳坠、一个手链、一个玉牌);两个手链、两个吊坠、一个戒指、一个绿色手镯,价值约2000元左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书证;3.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挥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挥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一起,价值2,00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微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6页。

3.随卷移送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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