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201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江源区*街道*街*栋房,无业。①被告人姜某某因犯强奸(未遂)罪,于1984年9月22日被吉林省三岔子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8年8月刑满释放。②被告人姜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4年6月23日被吉林省三岔子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③被告人姜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青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④被告人姜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7日被江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⑤被告人姜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9日被江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⑥被告人姜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江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5月8日晚 11时许至江源区*轮胎店后院,钻窗入室,盗窃1部VIVO 手机、6斤羊肉、10斤猪肉后离开。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1219元人民币。
2.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5月份,两次到江源区*花园* 号楼*单元*室孙某某家,欲入室盗窃,第一次因纱窗带锁未能进入室内盗窃并离开,第二次发现盗窃目标为同一家后放弃盗窃并离开。
3.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凌晨,至*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某某家,钻窗入室,盗窃900余元现金后跳窗离开。
4.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凌晨,至江源区*楼*号楼*单元*室潘某某家,钻窗入室,盗窃现金3500余元、一个软玉手镯、一枚软玉戒指、一条施华洛世奇项链、一条施华洛世奇手链、一条发晶项链、一条黑色手串后跳窗离开。经鉴定,被盗软玉手镯、软玉戒指价格为13500元人民币。
5.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凌晨,至*小区*号楼*单元*室吴某某家,钻窗入室,盗窃一块飞亚达手表及162元现金后跳窗离开。经鉴定,被盗手表价格为500元人民币。
6.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至*街道*栋房*号楼*单元*室李某某家,钻窗入室欲盗窃,被发现后跳窗逃跑,未窃得任何物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姜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部分盗窃财物已经返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灵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在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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