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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5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8年06月份一天,使用本人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卡(户名:姜某某,卡号:62122644020********),意图以300元卖出,因购卡人没有支付其费用,被告人姜某某查询得知卡内被公安机关冻结赃款8784元,姜某某在该卡解冻后,以挂失、注销,补办新卡的方式于2019年3月4日将人民币8700取出据为己有。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人民币87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款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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