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姜某某,性别:**,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5********,**族,**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弄**号**室。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起,被告人姜某某对其居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弄**号**室的电表私自进行改装窃取国家电力。经国网上海市**公司市北公司核准,2018年1月25日至2020年8月25日,普陀区**路**弄**弄**号**室窃电金额为人民币7607.27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宜川新村派出所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8月25日国网上海市**公司对本市普陀区**路**弄**弄**号**室的电表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窃电行为的事实。
2.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姜某某居住在**路**弄**弄**号**室并支付每月电费,经查该室存在窃电行为的事实。
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场协查情况、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路**弄**弄**号**室的电表号为139418****,存在表内电阻被更换及检查当日该电表的读数。
4.电能表内存事件记录,证明表号为139418****的电表上一次表盖开启的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
5.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单相电能表现场检验报告,证明表号为139418****的电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事实。
6.国网上海市**公司电费账单、被窃电量价值认定的情况说明,证明**路**弄**弄**号**室窃电金额为人民币7607.27元,电费及违约金已全部缴付。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姜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经查无前科。
8.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对居住的**路**弄**弄**号**室的电表私自进行改装,以少缴纳电费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舒 洁
2020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值班律师: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梁雪林律师,联系电话1862172****。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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