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672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居住地**街道**村**号。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6时22分,被告人姜某某陪女儿阚某某晨读时,在临沂市兰山区***酒行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未上锁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31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相关书证;证人阚某某、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