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672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居住地**街道**村**号。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6时22分,被告人姜某某陪女儿阚某某晨读时,在临沂市兰山区***酒行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未上锁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31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相关书证;证人阚某某、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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