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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姜二勇,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二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00分,被告人姜二勇窜至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农贸市场,趁受害人樊某某不备,将受害人放置上衣口袋里的一部vivo手机偷走,并将手机放入其右边裤包里,正准备逃离现场之际被国际商贸城便衣民警抓获,后便衣民警从姜二勇右边裤包里找到被盗手机。经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67元(大写人民币:伍佰陆拾柒元整)。姜二勇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二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二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姜二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第一,累犯,第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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