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在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5日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崇川区**爱心报亭,以钻门缝的方式进入报亭内部,趁隙窃得被害人放在报亭内现金人民币800元左右及李子园牛奶两瓶,硬中华二包,苏烟(软金砂)二包,软玉溪一包,红双喜一包,软云烟一包,硬云烟一包,芙蓉王二包,南京金陵十二钗一包,紫南京二包,小苏烟二包,黄鹤楼(软蓝)一包。其中涉案的李子园牛奶价值人民币10元;涉案各种香烟零售价值共计人民币421元。
2.2019年11月2日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崇川区**爱心报亭,以钻门缝的方式进入报亭内部,趁隙窃得被害人放在报亭内的李子园牛奶一瓶,硬中华二条,红南京九包,软云烟九包,苏烟五星红杉树八包,硬中华二包,红双喜一包,苏烟(软金砂)两包,软云烟二包,苏烟五星红杉树二包,黄南京二包,紫南京二包。其中涉案的李子园牛奶价值人民币5元;涉案各种香烟零售价值共计人民币1749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华
2020年6月9日
附:
1. 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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