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98********,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威海市**翠区**生活**鱼饭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现住**宿舍。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又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在威海市环翠区园中园小区12号楼708室其单位宿舍内,趁工友孙某某室内无人之机,窃取其现金人民币共计21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姜某某的辨认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军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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