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镇**村,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镇**村。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7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分别在*******海阳市**镇******镇等地盗窃作案五起,盗窃通讯馈线、空调压缩机、摄像头、接地线等,共价值人民币16255元,具体事实分列如下:
1、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海阳市**镇东山移动基站处盗窃馈线6根,价值人民币10542元,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2、2019年9月初,被告人姜某某在海阳市**镇***村村西中国铁塔公司基站处采取撬门的方式盗窃空调压缩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095元,其作案时损坏电子门锁价值人民币670元。
3、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海阳市**镇**村村西中国铁塔公司基站处采取撬门的方式盗窃空调压缩机一台、摄像头一个,价值人民币1675元,其作案时损坏电子门锁价值人民币670元。
4、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海阳市***镇***村村西中国铁塔公司基站处采取撬门的方式盗窃空调压缩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65元,其作案时损坏电子门锁价值人民币670元。
5、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海阳市****镇***村中国铁塔公司基站处采取撬门的方式盗窃接地线3米,价值人民币78元,其作案时损坏电子门锁价值人民币67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辨认等笔录;4、证人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永梅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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