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栖霞市**厂打工。出生地山东省栖霞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于烟台开发区**广场地下一层停车场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付某某一未上锁的汽车内窃取人民币5000元,金色手链一条,赃款被姜某某消费,手链已发还给失主。手链因购买发票丢失,无法做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嵩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栖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973****;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栖霞市公安局**派出所,联系方式:0535-52*****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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