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蓬莱市**路**号,现住蓬莱市**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18时许,在蓬莱市**公司车间内,盗窃纯度为99.99%的黄金500克。经蓬莱市价格监测中心认定,被盗黄金价值人民币139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姜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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