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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东莞市**镇**(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被告人姜某某于2017年12月因盗窃罪被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院批准逮捕,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时49分,被告人姜某某窜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兴隆北路40号的服装店,打开该店门锁入内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珍存放在收银台下抽屉内的人民币320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四黄塘路15号403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照片、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珍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工作笔录;

6.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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