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镇**村**片**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8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25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7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2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该案案情复杂,在一个月时间内无法作出决定,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窜至浏阳市**镇**村被害人黎某某家实施盗窃。被告人姜某某从被害人黎某某家隔壁搬来梯子搭在屋后的围墙上,顺着梯子爬上围墙接着再搭梯子,借助梯子翻越两道围墙后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家院子里,然后搭梯子爬上屋后的钢棚观察情况后将院子内的监控摄像头扳离原来位置,之后再顺着梯子爬上钢棚,从钢棚上与二楼房间相近的位置翻身进入二楼室内,在二楼靠近钢棚的卧室内盗窃三条和天下香烟,在没有找到其他贵重物品后按照原路返回到屋外离开现场。
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条和天下香烟价值2550元。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归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黎某某陈述;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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