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姜先才,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5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路**号**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先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8时45分左右,被告人姜先才在房县城关镇北门河大桥头东广场游玩时,见房县**镇**村**组**号许某某驾驶的棕色鄂C****9号SUV轿车停放于“向氏正骨医院”门口右侧路边,下车到马路对面交警岗亭办事,未锁车门。姜先才遂趁人不备,拉开轿车右前门进入车内,窃取放置于前排手扶箱上钱包内的现金4000余元,后逃离现场,将赃款藏匿于家中睡床被褥下面。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相关户籍证明等书证;2.扣押物证;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侦查人员张某某、孙某某出具“抓获经过”证明;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姜先才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先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先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兵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姜先才现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