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6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5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建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建涛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3时左右,被告人姜建涛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路“**网吧”上网。当日5时许,姜建涛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张某某放置在66号机位电脑桌上的一台黑色“苹果”7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84元)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姜建涛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寄卖行”将赃物卖给了黄某某。
2019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姜建涛在长沙市芙蓉区火车站对面的“**”网吧被民警抓获,民警根据姜建涛的供述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卖行”,从黄某某处当场扣押了黑色“苹果”7plus型手机一台,后将该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姜建涛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证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姜建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建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建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建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建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姜建涛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姜建涛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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