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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抓获,后于2018年12月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想偷一辆电动车用来自己开,便从本市斗门区**镇***村出租屋窜到斗门区***镇***的一家美容院门口,看见门口停放一辆电动车,顿起歹念,便将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踏上牌60v电动车盗走(车架号码:201801300000109,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1886元)。

2020年4月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与朋友吃过饭后被朋友送回本市斗门区***镇***村市场,姜某某看见***村市场南门口附近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趁着酒意,贼心再起,便将三轮车座椅下的一组五块电池盗走(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682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的陈述;2、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与辨认笔录;6、书证;7、现场照片;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姜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善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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