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姜永某某,男性,1976****1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761102********40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联盟西**34**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姜永某某来到营口市站前区南湖阳光新城小区,发现被害人邢某某洪云停放在该小区38号楼1单元楼下的辽H5152D黑色铃木摩托车,遂将该车盗走,藏匿于营口市站前区汽车公司北门对面胡同内。2019年4月21日,姜永某某到该地点修理被盗车辆时被蹲守民警当场抓获。

经营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邢洪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姜某某永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永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永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宁小浦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姜永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