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姜永某某来到营口市站前区南湖阳光新城小区,发现被害人邢某某洪云停放在该小区38号楼1单元楼下的辽H5152D黑色铃木摩托车,遂将该车盗走,藏匿于营口市站前区汽车公司北门对面胡同内。2019年4月21日,姜永某某到该地点修理被盗车辆时被蹲守民警当场抓获。
经营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邢洪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姜某某永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永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永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宁小浦
附:
1.被告人姜永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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