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组,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街道**。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一千元。2019年4月1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灯塔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灯塔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窜至灯塔市烟台街道**超市门前,将一个放快递的大纸盒箱子盗走。经核实,被盗纸盒箱子内有:被害人田某某的一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被害人王某某的四双拖鞋、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只活体蓝舌蜥蜴、一个套娃玩具。经鉴定:被盗苹果ipad平板电脑估价为人民币3949元;四双拖鞋的价值为人民币31.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运单详情照片、订单详情、发还清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视频资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郝某某、唐某某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冰
王秀芳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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