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9********,汉族,小学肄业,大庆市龙凤区**烧烤饭店员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街**委**组**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监视居住。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偷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其家门口盒子里的钥匙后,使用钥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其卧室衣柜皮包内的黄金手链一条。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姜某某将盗窃的黄金手链卖给大庆市萨尔图区**商店一楼收购黄金的店铺获得现金人民币2,300元及一副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345元)。案发后一副黄金耳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经侦查,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大庆市龙凤区**烧烤饭店内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情况说明、姜某某兑换的黄金耳钉照片、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发还清单、姜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姜某某指认销赃地点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中国共产党肇源县**镇委员会证明;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大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庆价认定[2020]第2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汉成
检察官:孙晶凤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材料及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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