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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宝应县**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宝应县**镇**路**店内,趁其女儿杨某某试戴金首饰之机,窃得黄金吊坠1个,该吊坠价值人民币2119.9元。 

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黄金吊坠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5.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检察官助理:胡菲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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