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宝应县**小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宝应县**镇**路**店内,趁其女儿杨某某试戴金首饰之机,窃得黄金吊坠1个,该吊坠价值人民币2119.9元。
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黄金吊坠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5.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检察官助理:胡菲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