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委**组**号,住五大连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7年2月12日因盗窃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7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撤销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淄博商厦负一层超市,扒窃付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华为荣耀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59.2元。
2、2019年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义乌小商品城一期燕子服饰店,窃取战某某放在门口缝纫机上的一部OPPOA7X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09.1元。
3、2019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王府井广场“一碗火”麻辣烫店,窃取邹某放在餐桌上的一部VIVOX21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17元。
4、2019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亿丰大厦网鱼网咖店内,窃取张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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