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8********,满族,初中文化,岫岩满族自治县**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医保局附近的瑞吉祥大药房复印报销材料,将被害人范某某放在办公桌上一部黑色的iphone11型号手机盗走。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移动电话iphone11在2020年9月24日的二手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300元,同日该手机返还给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现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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