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甲与姜某乙(另案处理)是叔侄关系。两人密谋盗窃他人电动车并进行分工,即由姜某乙去盗窃他人电动车,盗窃所得的电动车比较新的由被告人姜某甲销赃,盗窃所得的电动车比较旧的由姜某乙本人去销赃电动车的电瓶。2020年6月29日,两人来宾市乘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伺机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姜某甲和姜某乙在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满天星网吧密谋分工,由姜某乙到街上寻找电动车盗窃,被告人姜某甲在网吧等姜某乙盗窃电动车回来给其进行销赃。尔后,姜某乙窜至港北区广汇东湖城A2区地下停车场,见郭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970元的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停放在该处,未锁防盗锁,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撬开郭某某的电动车的车头盖,拔出电门线并搭线接通电源后,将车盗走。得手后,姜某乙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的五个电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钱进行销赃。之后,姜某乙将该车丢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姜某甲和姜某乙共同消费。
2、2020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姜某甲与姜某乙吃过晚饭后,被告人姜某甲继续去满天星网吧上网等姜某乙盗窃电动车回来给其销赃,姜某乙又窜至港北区广汇东湖城地下停车场,见邓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黑色绿景牌二轮电动车停放在该处,趁四周无人,用上述方法将邓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得手后,姜某乙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的五个电瓶以人民币210元的价钱进行销赃。之后,姜某乙将该车丢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姜某甲和姜某乙共同消费。
3、2020年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姜某甲在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满天星网吧上网时,姜某乙再次告知被告人姜某甲其继续去盗窃电动车,被告人姜某甲在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满天星网吧上网等姜某乙盗窃电动车回来给其进行销赃。姜某乙又窜至港北区广汇东湖城A2区地下停车场,见谭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白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宋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80元的宝蓝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均停放在该处,趁四周无人,用上述方法先将谭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尔后,姜某乙骑着盗窃所得的台铃牌电动车到满天星网吧,搭上被告人姜某甲返回广汇东湖城A2区,由被告人姜某甲骑着台铃牌电动车在该处放风接应,姜某乙到该地下停车场将宋某某的一辆宝蓝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得手后,二人将盗得的两辆电动车骑到贵港市港南区贵港中医院附近的一处电动车维修店,由被告人姜某甲以人民币300元的价钱拆零件卖的方式将雅迪牌电动车的电机、控制器、电瓶卖掉,姜某乙把雅迪牌电动车剩下的车架以人民币33元的价钱卖给附近的一个废旧回收店。得手后,所得赃款由被告人姜某甲和姜某乙共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邹某某、覃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郭某某、邓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的姜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坤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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