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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86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现住龙井市******楼,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数罪并罚,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延吉市小营镇**东侧汪某某经营的收购站院内北侧住宅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汪某某住宅无人之机,将东北侧屋内的一个猪状存钱罐盗走,因被汪某某发现而将盗窃的存钱罐扔在收购站门口处逃离现场,存钱罐内有人民币361.45元。

经价格认定:盗窃的存钱罐价格为人民币15元。

2、2020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延吉市小营镇**东侧王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小吃店厨房门拽开进入后盗取灶台上腰包内的约300元人民币。

延吉市公安局已扣押被告人姜某某持有的325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汪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照片(扣押物品)、情况说明;

4、价格鉴定;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雄

检察官助理:张航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案件所有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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