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村,务工。2013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9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值班律师刘冬梅,女,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沧州市运河区司法局指派。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31分许,犯罪嫌疑人姜某某驾驶银灰色吉利全球鹰牌轿车(牌照号:冀*****)到沧州市运河区荣盛购物广场地下停车场负一层,停车后姜某某携带一字改锥至负二层D123号车位,将停在该车位的白色丰田威尔法牌商务车(牌照号:京******)副驾驶玻璃撬开窃取车内4条黄鹤楼1916牌香烟。经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条黄鹤楼1916牌香烟价值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改锥一把;
2、书证: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6、辨认、搜查笔录:姜某某辨认作案地点、司凯月辨认姜某某、公安机关对姜某某住处进行搜查;
7、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定从宽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尹吉岐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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