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098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住汉川市南河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5月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3月被告人姜某某以盗窃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武汉市蔡甸区******使用自己驾驶的面包车盗窃一辆摩拜共享单车、经汉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529元。

2、2018 年11月被告人姜某某以盗窃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武汉市汉阳区***盗窃一辆哈啰共享单车、经汉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40.5元。

3、2018 年10月被告人姜某某以盗窃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武汉市汉阳区***盗窃一辆哈啰共享单车、经汉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40.5元。

4、2018年9月被告人姜某某以盗窃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武汉市汉阳区***盗窃一辆摩拜共享单车、经汉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56元。

5、2018年9月被告人姜某某以盗窃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武汉市汉阳区***盗窃一辆哈啰共享单车、经汉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40.5元.

6、2018年11月被告人姜某某以盗窃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武汉市汉阳区***盗窃一辆哈啰共享单车、车辆遗失,车辆价值无法确定。

7、2018年11月被告人姜某某以盗窃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武汉市汉阳区***盗窃一辆哈啰共享单车、经汉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40.5元。

上述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共计57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刘某某、何某甲、车某、何某乙、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情况说明、领条、收条、谅解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于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