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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街**号,现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姜某某及其女朋友与被害人周某某三人共同租住在慈利县**镇**居委会**楼上**房。2020年7月15日至7月25日期间,姜某某趁周某某外出之际,先后四次来到周某某的房间,将周某某存放在存钱罐内的57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8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鲤鱼桥派出所投案。同年8月5日姜某某将盗取的5700元人民币退还给周某某,且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慧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2232****;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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