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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村**组**号。2016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窜至桃源县**街道**村**组杨某某家门前,采取翻越围栏进入院内,攀爬防盗网上二楼阳台入室的手段,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首饰。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盗窃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斌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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