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路**号。1992年8月16日,因犯强奸罪和抢劫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15时40分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大市场马路对面的“**店”门前,被告人姜某某将坐在台阶上候车的被害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皮包盗走,包内有VIVO智能手机一部、人民币430元及衣物、银行卡等物品。
案后,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姜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清
检察官助理:魏欣池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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